•  为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和监测点工作制度(试行)》,洮南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面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开征集2026-2027年度营商环境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2026-2027年度营商环境监督员聘期为2026年4月至2027年12月,申请担任监督员的经营主体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良好、公道正派。2.关心和支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3.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4.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善于听取、收集并反映经营主体和群众的意见诉求。5.在洮南市内居住或工作,能够参与并认真完成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各项工作任务。二、申请程序(一)申请时间3月12日至3月31日。(二)申请途径微信扫本公告所附二维码,进入“监督员申请”页面。(三)申请要求1.申请担任监督员的经营主体代表要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填报后不可修改。如经查证发现存在虚假填报情形,将直接取消申请资格。2.申请担任监督员的经营主体代表在申请表中只可填报1个层级的监督员,多报无效。三、公示与聘用省市县三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程序对申请同级监督员的经营主体代表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代表名单,通过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务新媒体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相应级别营商环境监督员,由省营商环境办公室制发电子证。洮南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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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8
  • 为持续优化吉林省用电营商环境,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面向社会开展吉林省用电营商环境评价问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参与对象2025年以来在吉林省各市(州)、县(市、区)办理过用电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各类经营主体。二、评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17时止。三、评价内容问卷聚焦工商企业用户在“获得电力”过程中涉及的电力接入、日常供电、维修及缴费服务等全过程体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办电流程环节的便捷性;(二)申请资料要求的精简程度;(三)办电时间效率;(四)接入工程成本费用;(五)供电可靠性及电压稳定性;(六)电价电费政策透明度;(七)故障报修及应急服务响应;(八)线上服务平台(如App、小程序)使用体验;(九)服务人员态度及专业水平;(十)总体满意度及政策建议。四、评价渠道通过“吉事办”App、“吉事办”微信小程序、吉林省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吉林营商环境公众号及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有关政务新媒体查看公告,通过手机微信识别二维码进入评价页面填写问卷。五、相关说明(一)问卷内容仅用于用电营商环境综合分析评价,提升用电体验感,请相关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客观、公正填写问卷。(二)对于问卷调查中收集到的普遍性问题和建设性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获得电力”满意度。手机微信识别以上二维码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联系人:马秋萍,联系电话:0431-8890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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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函〔202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着力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改善游客消费体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统筹。围绕旅游经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的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查处旅游市场中违反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相关事宜。  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在线旅游经营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违法违规涉旅网站、应用程序等。  公安部门: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倒卖博物馆门票、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从事旅游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优化旅游包车管理,丰富旅游客运供给。  商务部门:依法履行餐饮、住宿、商超等行业管理职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助查处旅游经营者做假账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商业营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查处旅游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体育部门:负责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监管,依法查处在旅游景区、公园等地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  网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意见,依法处置网上违法违规涉旅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诱导、欺诈游客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等。  林业和草原部门:协调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依法打击旅游活动中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督促旅游景区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民航部门:依法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维护游客机票退改签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各类旅游经营者践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依法依规经营,提高服务品质,保障游客出游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加强导游队伍管理,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督促在线旅游平台与旅游经营者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以“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游客权益。推动在线旅游平台良性竞争,依法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在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压实旅游包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购物场所、旅游景区等做到质价相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权益保护、信用建设、质量提升等工作。推动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选树正面典型等方式,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各类投诉平台作用,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深入推进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旅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倡导游客理性消费、文明出游,加强旅游不文明行为监督管理。  二、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六)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动态调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加强对旅游市场新业态、新场景的分析研判,及时研究出台针对性监管措施。  (七)加强监管检查和执法协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网络巡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稳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检查和执法协作。发现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八)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作用,强化旅游团队信息填报和电子合同归集。开展大数据监测和风险预警,增强数字化监管效能。推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平台信息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  三、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  (九)提升旅游标准化水平。完善旅游标准体系,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开展涉及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管理和服务的标准研制。推动旅游标准实施应用和试点工作,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推进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旅游市场信用应用场景,发展信用经济。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十一)创新质量监管方式。优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夯实旅游服务质量基础。深入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强化旅游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培育和壮大优质服务品牌。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健全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十二)提升旅游市场执法水平。构建旅游市场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常态化长效化执法监督方式。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形势分析研判,联合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增强执法针对性、有效性。推动旅游市场执法数智化转型升级,提升智慧执法水平。  四、增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长效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四)加强基础保障。优化政策供给,加强监管政策措施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又要避免政策叠加造成不利影响。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加强技术、设备等保障。分层级分专题组织开展履职能力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宣传报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正面典型,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及时阐释和解读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积极回应各界关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  (十六)加强总结评估。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9/content_70407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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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8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实践应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地区基本条件 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全流程信息归集记录标准,提升信用承诺水平。 (三)推进信用评价应用。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层面、多渠道、多维度的应用。 (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平台企业等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 (五)加强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应认定、尽认定”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将行政处罚与失信主体认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鼓励推广“两书同达”“三书同达”模式。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等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深化诚信意识,增强信用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5年7月至9月)。2025年7月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与地方特色,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推荐。每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参加过前两批试点的地区不再申报),请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将邀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讨论证,遴选一批试点地区,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提升(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各试点地区进一步细化试点措施和任务,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舆情监测等方式,对试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流程跟踪监测。 (三)验收总结(2026年8月至10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关于促进试点任务创新发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五、其他事宜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统筹试点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 电  话:010-59881079(兼传真) 邮  箱:xyhzlc@mct.gov.cn 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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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9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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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8
  • 关于征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的公告为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现公开征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问题线索征集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17时止。 二、征集范围 (一)意见建议1.市场环境方面。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退出等环节,就如何破除各类隐性壁垒,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出意见建议。2.政务服务方面。围绕行政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业务材料提交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方面,提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水平的意见建议。3.要素保障方面。围绕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土地、人才、技术等要素,就如何加强要素保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出建设性意见。4.法治环境方面。围绕法律法规完善、执法规范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5.政策支持方面。围绕惠企政策的制定、宣传、落实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政策精准惠及各类经营主体。6.其他方面。有利于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的其他方面意见建议。(二)问题线索1.涉企乱检查。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检查过程中未使用“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进行“亮码”核验,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问题。 2.涉企乱执法。违规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钓鱼执法、执法“寻租”,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 3.涉企乱罚款。违规设定罚款、实施罚款,趋利性罚款,重复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滥用行政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4.涉企乱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问题。 5.涉企服务乱象。行政审批、执法监管、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等问题;违规设置准入门槛、排斥外地企业和商品、限制公平竞争;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等问题。6.为民服务乱象。民生资金发放、惠民政策落实中虚报冒领、克扣挪用、优亲厚友等问题;教育医疗、养老社保、住房保障等领域敷衍塞责、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在办理群众事务中“庸懒散拖”、态度“生冷硬横”等不正之风问题。7.招标投标领域乱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招标人“明招暗定”,招标代理机构乱收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监管及项目负责人员设租寻租、监守自盗等问题。8.破坏网络营商环境现象。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操纵水军拉踩引战、蹭抄涉企热点事件,传播煽动网暴企业、企业家信息,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恶意歪曲解读国家和地方涉企政策,恶意炒作企业利好或负面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三、反映渠道 (一)信件。将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至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营商环境服务处,邮编130012),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线索。 (二)电话。拨打吉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热线12342,或吉林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线索。(三)网络。在“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吉事办”小程序、“吉事办”App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模块,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线索。四、注意事项(一)反映人要对问题线索真实性负责,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二)提交意见建议或问题线索要同步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及反映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及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问题线索的征集范围。“吉事办”渠道二维码  “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渠道二维码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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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3
  • 共: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