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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 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 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 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 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 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 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 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 (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版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 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推荐。 (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做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3.异议复核申请书 4.异议复核意见告知书 5.劳动保障信用报告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26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18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09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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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6年“中国旅游日”福建省分会场活动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举行。文明旅游、安全出行及“放心游福建”系列宣传成为现场亮点,吸引众多游客关注。活动现场播放了由省文旅厅最新制作的《放心游福建 满意在八闽》《品质旅游 文明相伴》两部公益宣传片,收获良好反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发布了《旅游景区收费“十标清”“十不得”》,为景区价格行为划出清晰红线。在主题倡议环节,来自全省九市一区的文旅部门代表共同宣读了《品质筑基、诚信为本、携手打造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倡议书》。倡议书向文旅从业者及社会各界发出五点号召:以匠心铸品质,让优质服务春风化雨;以慎行守底线,让安全出行成为最暖底色;以诚信立根本,让游客口碑化作金字招牌;以协同聚合力,让联动互促共绘美好前景;以创新开新局,让融合发展成就百川汇海。倡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省文旅经济发展大会部署,加快将福建建设成为“常来常往、常来常想、常来常新”的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6-01 -
为深入贯彻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提升信用修复便利水平,推进山西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信用修复专栏业务流程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衔接。5月18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组织召开“高效办成一件事”信用修复相关工作座谈会。会上,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最新工作要求进行了解读和部署,省市场监管局介绍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规定,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介绍了山西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信用修复专栏建设情况和更新要求,各有关单位就核对、修订专栏业务流程、操作指南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省项目推进中心,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等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22 -
5月11日,海关总署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介绍,筑牢进出口化妆品国门安全防线,守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是海关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根本宗旨的生动实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全国海关将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聚焦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持续优化监管与服务效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强化协同监管,按照全链条监管的要求,加强与药监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与国内监管体系无缝衔接,共享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等监管信息,健全风险信息通报联合处置机制。二是严把口岸检验关口。强化进出口环节风险评估,科学实施合格评定,规范进口申报、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等关键流程,严格标签合规验核;对口岸环节检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实施退运、销毁,筑牢国门安全防线。三是推进风险防控体系化。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开展系统性、机制化的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安全风险,将进行科学评估,根据科学评估结论,依法采取加强检验、发布预警、暂停进口等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并根据风险水平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四是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高信用企业优化通关便利,实现守法企业无感便捷通关、失信企业从严精准管控,引导生产经营者严守安全管理规范、恪守诚信经营底线,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下一步,海关将始终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坚守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全力助推我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15 -
近期,保健品、化妆品、服装、食品等领域频现的“假洋牌”乱象,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从虚构澳洲研发背景的“优思益”到借“日本银座”包装的“ALL PAIR银座提拉饮”,从“境外注册、国内生产”的贴牌套路到保税仓“镀金”的售假手段,一系列典型案例揭开了“假洋牌”通过伪造产地、虚构品牌故事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灰色产业链。这些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更好地推动构建诚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特发出如下倡议:诚信是市场经营的根本底线,请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杜绝产地和品牌背景造假,不得通过境外注册空壳公司、伪造品牌授权及资质文件、虚构“海外研发团队”“国际科研背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确保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产地、生产厂家信息一致;规范进口标识和信息公示,如实标注产品产地、境内代理商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不得利用“保税仓发货”“海外直邮”等模糊话术为国产商品披上“进口”外衣;摒弃短视逐利心态,回归品质竞争,以真实的产品品质和诚信服务赢得市场,坚决杜绝各类虚假营销行为。请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和管理义务,筑牢防范“假洋牌”的坚实防线。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加强对品牌背景、宣传内容、资质文件等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从源头阻断虚假品牌信息流入;完善风险识别模型,强化对平台内直播间、详情页营销内容的动态监测,对涉嫌产地造假、虚假宣传的商家及主播,及时采取下架商品、限制流量、关闭账号等管控措施;推动进口商品信息透明化追溯,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等核心信息,让消费者能够便捷核实商品真实“身份”。请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作用,针对行业内暴露出的“假洋牌”营销顽疾,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助力行业正本清源。组织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排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境外虚构注册、产地模糊标注、违规使用国际元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及时规劝并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并完善本行业的品牌营销自律公约和产地信息披露规范,引导行业企业摒弃短视逐利的违规营销手段,树立以真实产地、真实品质为荣的行业新风。请广大消费者主动摒弃盲目追捧“洋品牌”的消费心理,增强风险辨识能力,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回归品质本位,破除“洋品牌”迷信,充分认识到产地真实、信息透明的国货产品同样值得信赖,以产品实际功效、成分、工艺和性价比作为消费决策依据;选购商品时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标注信息,重点核对生产厂家、产地等关键内容,对模糊标注或刻意回避产地信息的产品保持警惕,面对直播带货中“进口”“海外直邮”等宣传,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品牌背景,不轻信主播口头承诺和虚假营销话术;消费过程中及时留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与商家或平台理性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