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政策
  • 行业信息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7-09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  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  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  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  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7-06
  •  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融资。建筑业企业将已确认的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应收账款为资产办理质押或转让,融资比例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基础资产质量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规范开展保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理业务,依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切实降低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五)推动核心企业信用传导。推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核心企业信用传递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大型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分包商、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确权、融资等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核心企业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融资当事人应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提高债权流转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核心企业更多采用供应链票据等工具替代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升核心企业账款支付的规范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四、积极开展订单融资  (七)加大项目启动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推广特色金融产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指导各级政府采购人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鼓励引导相关供应商释放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五、拓宽融资增信渠道  (九)推动担保保险增信。引导保险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为建筑业企业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信用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函费率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优化司法保函应用  (十一)推广诉讼保全保函。针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仲裁中面临的财产保全担保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产品,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解除财产保全保函业务,推动银法协作,提高银行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二)明确司法保函适用场景。建筑业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措施,也可预先开立通过审查的大额司法保函,申请以其额度替代后续新发案件的财产保全,避免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经营。(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三)规范司法保函审查流程。加强司法协作,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沟通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函依法及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十四)规范财产强制措施。积极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强化结算支付保障  (十五)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5〕7号),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争议,导致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合法有效凭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十六)强化价款结算过程监管。加强对结算过程的监管,将建设单位拖延结算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因拖延结算导致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应收账款债权安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八、提升融资服务效能  (十八)强化三方协作。深化“债权人(建筑业企业)—债务人(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优化内部风控模型,在尽职免责、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十九)加强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主动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优质企业和项目清单,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强化资金闭环管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严格资金用途审查,依托真实交易背景,将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材料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等最终收款方,严防资金挪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应依规配合确权,明确将回款路径变更为放款机构指定或认可的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定向归集,形成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政策宣贯落实  (二十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指导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贯穿业务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建筑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支付合规性,防止贷款挪用。积极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二十二)注重政策落地见效。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将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清理拖欠工程款等纳入相关工作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确权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落实政策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评价中可予以正向激励。(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6年6月3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6-15
  •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6-08
更多|
行业政策
>>
  • 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速成型、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全面提速、电力新业态蓬勃发展,对信用场景落地、诚信生态培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日前,在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发布的报告指出,“十五五”时期,电力行业将锚定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主线,到2030年建成制度完善、数据畅通、应用广泛、奖惩精准、风尚浓厚的信用体系,推动信用结果在电力市场、绿证交易、碳市场互认通用,让诚实守信成为电力行业最鲜明的标识。报告认为,“十五五”时期,电力行业要完善制度体系,夯实信用应用与信用法治基础;升级数字底座,赋能全域信用精准应用;深耕场景应用,激活信用赋能实体经济价值;优化奖惩修复,筑牢守信践诺行业底线;培育服务市场,丰富信用应用供给体系;厚植诚信文化,全面树立电力行业诚信新风尚。具体到场景应用,报告强调,“十五五”时期,电力行业要重点深化“信用+电力交易”“信用+碳绿证交易”“信用+供应链金融”“信用+工程建设”“信用+安全生产”五大核心场景应用,实现信用管控贯穿电力生产、交易、建设、服务全链条。基于“信易贷”创新“信电贷”模式,依托信用数据破解中小微电力企业融资难题,让守信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市场红利,释放信用赋能价值。“面向‘十五五’,电力行业要重点拓展电力市场信用应用场景、统一招投标采信管理标准、创新‘信用+融资’模式、拓展跨境电力信用服务、建强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厚植行业诚信文化。”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杨昆表示,要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为主线、以培育行业诚信风尚为根基,让信用切实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深化电力信用体系建设,为建成能源强国贡献力量。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陈静表示,能源法正式实施以来,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能源领域信用工作的顶层设计,电力行业信用建设成效明显。期待中电联继续推进电力行业信用制度、标准体系研究及信用评价的落地应用,引导电力企业强化内部管控与自律约束,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同时,要及时梳理总结各类创新实践成果,培育行业诚信文化,优化电力领域营商环境。与会嘉宾表示,电力行业推进信用建设,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电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建设能源强国的支撑。要将信用建设嵌入电力生产、市场交易、工程建设、海外业务全产业链条,以高质量信用建设为电力行业发展注入诚信力量。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7-10
  • 近日,咸宁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高新区党群活动中心召开企业信用合规管理改革工作推进会,园区三大主导产业近50家重点企业负责人参会。会上,工作人员系统解读《咸宁高新区推进企业信用合规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详细介绍园区创新构建的“通用指引+产业专项指引+风险清单”三层信用合规体系,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信用修复等企业高度关注的实操内容进行细致讲解,帮助企业精准吃透政策、明晰合规发展路径。相关职能部门对改革任务进行动员部署,细化职责分工、明确阶段推进要求,强调以信用合规建设赋能企业规范经营,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优质信用环境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参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会议解读精准、务实管用,下一步将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主动践行守信经营理念。此次会议标志着高新区信用合规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下一步,高新区将有序推进信息归集、入企信用诊断、示范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合规管理闭环,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样板,持续赋能园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7-07
  • 6月3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在北京举办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以“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为主题,系统总结近年来电力行业信用建设成效,并对下一阶段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中电联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杨昆强调,电力行业将重点拓展电力市场信用应用场景、统一招投标采信管理标准、创新“信用+融资”模式、拓展跨境电力信用服务、建强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厚植行业诚信文化,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为主线、以培育行业诚信风尚为根基,持续深化电力信用体系建设,为建成能源强国贡献更大力量。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陈静提出,希望中电联持续深耕电力行业信用制度、标准体系研究及信用评价落地应用工作,引导行业企业强化内部管控与自律约束,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及时梳理总结各类创新实践成果,久久为功培育行业诚信文化,持续优化电力领域营商环境。中电联党委副书记、秘书长郝英杰作题为《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奋力谱写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工作报告。他指出,“十五五”将锚定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主线,到2030年建成制度完善、数据畅通、应用广泛、奖惩精准、风尚浓厚的信用体系,推动信用结果在电力市场、绿证交易、碳市场互认通用,让诚实守信成为电力行业最鲜明的标识。据了解,本次大会还设置了主题分享、成果发布、专题交流、成果展览等多个环节。中电联科技服务中心党委书记、董事蔡义清发布2025年度信用电力指数监测整体情况,全面披露全国各区域、各类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运行态势、信用风险突出领域、指数变化特征,为行业信用研判、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权威数据支撑。业界认为,此次工作会搭建起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电力市场主体、科研专家多方交流平台,进一步明晰“十五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路线图,推动信用建设深度嵌入电力生产、市场交易、工程建设、海外业务全产业链条,以高质量信用建设支撑能源强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坚实电力信用力量。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7-03
  • 为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省“信用+文旅”活动及首批应用场景落地见效,近日,郯城县发展改革局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信用+文旅”专题宣传培训会。会议主要包括政策讲解、政策展示、信用等级查询实操、激励措施落实、诚信承诺书签订等5个部分。同时围绕线下宣传、媒体推广、激励措施等方面答疑解惑。下一步,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当好“信用+文旅”政策宣传员,引导文旅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不断丰富“信用+文旅”应用场景,以信用软实力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7-01
更多|
行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