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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7-22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2026-07-15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2026-07-09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 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 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 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 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专栏2026-07-06 -
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融资。建筑业企业将已确认的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应收账款为资产办理质押或转让,融资比例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基础资产质量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规范开展保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理业务,依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切实降低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五)推动核心企业信用传导。推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核心企业信用传递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大型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分包商、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确权、融资等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核心企业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融资当事人应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提高债权流转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核心企业更多采用供应链票据等工具替代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升核心企业账款支付的规范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四、积极开展订单融资 (七)加大项目启动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推广特色金融产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指导各级政府采购人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鼓励引导相关供应商释放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五、拓宽融资增信渠道 (九)推动担保保险增信。引导保险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为建筑业企业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信用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函费率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优化司法保函应用 (十一)推广诉讼保全保函。针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仲裁中面临的财产保全担保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产品,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解除财产保全保函业务,推动银法协作,提高银行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二)明确司法保函适用场景。建筑业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措施,也可预先开立通过审查的大额司法保函,申请以其额度替代后续新发案件的财产保全,避免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经营。(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三)规范司法保函审查流程。加强司法协作,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沟通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函依法及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十四)规范财产强制措施。积极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强化结算支付保障 (十五)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5〕7号),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争议,导致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合法有效凭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十六)强化价款结算过程监管。加强对结算过程的监管,将建设单位拖延结算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因拖延结算导致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应收账款债权安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八、提升融资服务效能 (十八)强化三方协作。深化“债权人(建筑业企业)—债务人(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优化内部风控模型,在尽职免责、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十九)加强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主动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优质企业和项目清单,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强化资金闭环管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严格资金用途审查,依托真实交易背景,将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材料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等最终收款方,严防资金挪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应依规配合确权,明确将回款路径变更为放款机构指定或认可的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定向归集,形成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政策宣贯落实 (二十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指导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贯穿业务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建筑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支付合规性,防止贷款挪用。积极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二十二)注重政策落地见效。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将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清理拖欠工程款等纳入相关工作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确权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落实政策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评价中可予以正向激励。(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6年6月3日
专栏2026-06-15 -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