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1月25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第三章创业支持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梅州市营商环境重点宣传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好方案开展宣传、访谈、招商、服务等活动,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氛围。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经营主体提供便于获取的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缩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承诺的办理时限一般要比规定时限缩短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办理,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压缩办理时限的,应当由政务服务事项承办部门依法说明理由,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不压缩办事时限事项清单。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立企业服务专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并结合实际在有关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开发区、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本区域内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支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有条件、有需求的政务服务场所开设便企便民服务点。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务服务:(一)健全并公开首问负责、容缺审批、告知承诺、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错时延时服务等制度;(二)设置自助办事设备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三)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提供快捷办事通道;(四)其他应当提供的合理服务。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营主体年度报告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经营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海关等事项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在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制度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量测绘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涉企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并动态调整涉企利民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利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经营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及时精准推送政策信息。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经营主体依法订立的合同及作出的政策承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经营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外发布产业发展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招商目录,优化配套政策,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班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第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在线上线下评价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差评评价,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好差评”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挂钩,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细则。第三章  创业支持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梅州侨乡资源,编制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返乡投资创业的服务指南。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产业转移,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鼓励对产业转移企业由转出地承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衔接,为人才在户籍办理、医疗保健、安居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加强人才政策宣传。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统筹职业技能教育资源配置,按照产业人才发展需求定期发布信息。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化产教研融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经营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开展共享用工。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工作,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商圈等企业聚集区,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第二十八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并且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组织实施的部门。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清单、细则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政策文件:https://www.meizhou.gov.cn/mzsfgj/gkmlpt/content/2/2733/post_2733286.html#1547政策解读:https://www.meizhou.gov.cn/mzsfgj/gkmlpt/content/2/2731/post_2731290.html#1547

    专栏
    2025-03-17
  •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宿迁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1月26日宿迁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若干措施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破解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着力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更有力度的政策供给、更有速度的办事体验、更有温度的法治保障、更有口碑的亲商氛围。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行行政检查“一网统管”。推进“宿懿查”综合监管,实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凭单、亮证、扫码入企”。建立行政检查清单,不在清单内或无法定事由的不得检查。推进“双随机”检查与专项检查融合规范、全程可溯。因特殊要求确需另行开展专项检查、计划外检查的,通过“宿懿查”系统提前报审,未经审核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行政检查比例不高于行业“优”等级企业总量的1%。综合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手段,以非现场方式在生态环境、消防、农业农村、文广旅等领域开展“无感监管”。探索建立“企业安静期”,每月20日前,除因上级交办、突发事件、案件查处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企业进行各类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推行柔性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公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运用指导、建议、提醒、教育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等措施,除涉及重大安全外,原则上不实施停产整治。实行企业信用“无感修复”,推动企业修复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流转,实现应修尽修、即修即推。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二、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加大融资供给。将无还本续贷政策扩大至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放贷企业数和发放金额实现双提升,全年新发放信用贷款不少于350亿元。深化“再贷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宿迁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加大科创企业支持。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改革,推动创新积分在金融机构授信贷款等领域应用。推广科创企业可转贷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市科技局)优化普惠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双专员”机制,从协会、商会中推荐金融联络专员,从银行保险机构选派金融服务专员,打通“政银保会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渠道。完善“宿心办”金融服务功能,提供7×24小时在线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宿迁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市民政局、市工商联)降低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财政补贴,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三、持续助企降本减负降低用工成本。对纳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目录的,补贴基准上浮30%。院校联合企业开设“订单班”“冠名班”不少于200个,为企业定向输送技能人才6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降低用能成本。鼓励生产要素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推动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扩容,降低用能大户认定门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降低交易成本。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全面推行以保函、保险、信用承诺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国有企业自行采购的,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国有企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按保证金额度的6折缴纳。优化公证服务惠企机制,制定公证收费减免事项目录。(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降低物流成本。加强区域物流协同联动,加快实现铁路、港口、船公司、民航等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搭好利企撮合平台,提升综合运输效率。推动跨境电商物流、航运物流、海外仓建设取得新突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宿迁海关、市港口集团)规范涉企收费。坚持“零收费”制度,继续实施工业企业、小微企业立项阶段行政事业市权范围内“零收费”;行政管理类设备系统或产品配置,继续实行“谁主张谁付费”的部门付费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并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提醒整改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四、推进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升级“宿企通”惠企服务平台。全面汇集国家、省、市、县各级惠企政策。建立政策计算器,构建“企业画像”,精准匹配企业需求,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自动推送最新政策,由“企业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企业”,力争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政策限时送达。对于资金类惠企政策,原则上相关部门自收文起3个工作日内精准送达所有符合条件企业,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惠企政策资金免申直达。公布“免申即享”“直达快享”事项清单,免申即享做法由市本级推广至各县区、功能区;直达快享事项原则上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决定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特殊事项报备并向企业作出限期承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五、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便利市场准入退出。积极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应用,应用场景拓展至招投标、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及医保缴纳等18个高频领域;全面推行企业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一件事、一键签”;动态发布数据共享清单,实现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联审联办,准入、准营“一链办理”“一次办好”。建立注销便利化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实现“即来即办”“应销即销”。落实歇业备案制度,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并拓展“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超时即办”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云勘验”延伸至工程建设领域,以远程视频勘验代替现场勘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免环评审批。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广播电视6个报装事项实现“一表申请、联合办理、限时办结”。推广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对全市工业项目推行“简易竣备”,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即交付”。推行企业“无纸化”申报,实现证照库内材料免提交,证照库外材料最多报一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市通管办、江苏有线宿迁分公司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行企呼我应、高效响应。完善12345热线与“宿企通”线上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对企业诉求,实行首问负责制,承办部门第一时间电话联系,简单问题即时回应解决,一般问题1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回复。加大督导力度,对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六、提供优质便捷法治服务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畅通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渠道,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实现诉讼权利。制定涉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其申请诉讼保全可以免担保,其被申请保全的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涉企法律服务。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中心功能,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为不少于1000家企业开展“健康体检”。整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资源,发布涉企法律服务清单。(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仲裁委)推进破产审判与企业救助深度融合。设立企业重整与破产审判庭,深化府院联动,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企业重整“司法联络专员”,建立危困企业数据库,动态监测、分类采取救治帮扶措施。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监督。(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检察院)七、加大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领域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线下综合服务窗口,组建具有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资源共享功能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建设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开展涉企债权执行提速提效行动。加大督促履行、强制执行力度,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对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人,推进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依法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资金拨付到位。(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规范查办涉企案件,健全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一案一分析”机制,严格依法适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涉企积案重点清理,固化涉企经济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杜绝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严打涉企黑恶犯罪,依法打击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对宿迁企业执法协作程序,探索建立涉市外刑事案件协调保护机制,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八、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设立涉企矛盾纠纷调解“绿色通道”,推动商会调解组织100%进驻市县两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调联动”。组织调解专家进企业,实现规上企业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电商、物流、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费征缴等重点行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涉企纠纷调解“快速响应”机制,对于企业和职工纠纷调解诉求,1个工作日内联系反馈、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降低企业和职工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强化仲裁解纷功能。在市县两级商会全部设立联系点,同时与重点协会对接协作,近距离为企业提供仲裁服务。成立电商产业仲裁中心,发挥电子商务仲裁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仲裁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九、营造亲商护企氛围建立“宿商服务卡制度”。为宿迁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发放“宿商卡”,提供就医体检、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交通出行、景区免门票及公共体育场馆免收费等有关优待服务,增强企业家荣誉感、获得感。(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商联)实行警务专员制度。全市规上企业全面配备警务专员,打造服务企业“云网格”。将“检小帮”护企行动由服务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持续扩面,帮助更多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十、树牢政府诚信品牌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强化立项前评估论证,明确资金来源,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建设。完善拖欠企业账款清理与巡察、审计、督查的常态对接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委巡察办)开展政府履约践诺专项治理。强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合同签订、履约环节的监管,推进涉政府机构未履行生效裁判案件清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强化政府失信惩戒。对于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限制。强化具有审批审核、行政执法、惠企资金等职能岗位负责人和部门的监管,实行过程由企业群众参与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畅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发现政府部门落实惠企政策不到位或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可通过12345热线营商环境专席、“宿企通”平台、“宿心办”APP随手拍进行反映,或拨打市营商办电话0527-84338513,市纪委监委电话12388进行投诉举报,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定期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纪委监委机关)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印发政策文件:https://www.suqian.gov.cn/cnsq/zhzc/202502/c1e581e3c451449eb8fa16d1169a7d1c.shtml政策解读:https://www.suqian.gov.cn/cnsq/yszcjd1/202503/bec6ef24c80e4e8785c95935f3f4fc3a.shtml

    专栏
    2025-03-07
  • 湖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下同)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发布与应用等有关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第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协同共治、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分级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和分级标准。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安全信用管理职责,配合或组织开展有关评价工作。第二章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一)遵纪守法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裁判等信息。(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持续符合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标准情况;落实药品追溯责任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三)监督管理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案件调查情况,质量抽检和风险处置情况等。(四)社会责任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包括药品质量相关投诉处置、社会舆情管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五)正向激励信息:主动采取自律措施有效保障药品安全情况,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参与公益、民生项目作出社会贡献等情况。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汇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第八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协同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第十条  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应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获取。信息来源为新闻媒体或媒介的,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或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向激励信息(含证明材料)。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产生的正向激励信息,应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审核认定。第三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从遵纪守法、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等5个维度进行赋分。各类企业、各个维度具体赋分权重由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监管权限制定评分标准。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动态管理,年度汇总评定等级。年度汇总标准日为12月31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所采集的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依据企业类别及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等四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评价分为X):(一)优A级(85<X≤100):安全信用优秀(二)良B级(70<X≤85):安全信用较好(三)中C级(60<X≤70):安全信用较差(四)差D级(0≤X≤60):安全信用差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药品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中直接评定为“差”等(D级)。第四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安全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实施信用修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信用评定结果。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提前申请信用修复:(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的;(二)相关问题已经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三)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中等以上的(含中等)。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修复。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扣分满六个月,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一)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已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依法处置的;(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信用期内未出现同类问题被信用扣分的;(四)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中等以上(含中等)的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信用修复程序和管理文书格式规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执行。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第五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二十三条  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分级监管与服务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为优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公布年度A级企业名单;(二)依法合理降低下一年度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在省部级以上评比表彰中予以推荐;(四)对A级企业推行“信用+精准服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或各类精准服务举措,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上依法适度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激励措施;(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良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正常监管,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第二十六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中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趋势情况实施下列监管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二十七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差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下列监管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不予授予药品监管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六)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予以公布;(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六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第三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2.《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3.《湖南省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4.《湖南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政策解读:https://mpa.hunan.gov.cn/mpa/xxzcjd/202501/t20250113_33563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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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04
  •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有关单位,编制了《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2024年12月18日  (此文主动公开)关于《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严格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5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职业和从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拒不缴纳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和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目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山西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编制本目录依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发布日期截至2024年11月30日。  七、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https://xxgk.jcgov.gov.cn/jcsrmzf/zc/bmgfxwj_42751/bmgfwj/202501/t20250116_2088354.shtml  附件链接:https://xxgk.jcgov.gov.cn/jcsrmzf/zc/bmgfxwj_42751/bmgfwj/202501/t20250116_2088354.s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jcgov.gov.cn/zwgk/wjgg/zcjd/202501/t20250116_2088362.shtml

    专栏
    2025-02-28
  •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公用绿化养护工程,福道项目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公用绿化养护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评价实施部门应通过评价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的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信用信息申报采取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四部分组成。履约能力信息由各类人员信息、办公场所、工程产值、项目信息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党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受到省、市人民政府(党委),省、市主管部门及国家行业学(协)会的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以及因质量安全问题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二)住建、城管、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四)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其他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省、市人民政府(党委)、相关主管部门及国家行业学(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和处理的生效决定文书或者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及方式第十条  评价实施部门依据《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动态记分。省住建厅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本省园林绿化行业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信用分值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在评价系统中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申报资料由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复核。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核。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二)初次申报承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初次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情况时,提交《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并主动申报近一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未主动申报被发现的,按瞒报处理。(三)不良行为申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正式评价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不良行为信息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超过20个工作日后未主动申报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的,按瞒报处理。(四)失效信息申报。对于已失效的履约能力信息,企业应当在相关材料失效前主动申请撤销,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申请撤销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的,按瞒报处理。(五)计算信用得分。评价实施部门按《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和不良行为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生效后,通过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动态分值的算术平均分。(六)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信息在评价系统上自动公示。企业良好信息和企业不良信息在评价系统上审核通过后自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七)信用评价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开。(八)信息动态维护。评价实施部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维护。系统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数据修改审批程序报省住建厅审批。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以下评价有效期计入信用分值:(一)履约能力信息中各类人员信息有效期为一季度,企业每季度应续传各类人员社保缴交证明;办公场所分为自有场所和租赁场所,自有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评价自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租赁场所根据租赁合同及发票上备注的时间为有效期;工程产值信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有效。(二)良好行为信息中表彰、表扬等荣誉申报有效期为1年,奖项荣誉申报有效期为2年,申报起始时间以有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评价自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信用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应提供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异议处理意见。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异议申请,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六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确属有误的应及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失效;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作出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复核参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鼓励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第十九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加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定期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对。(一)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发现已生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组织核实查证情况,确属有误时应将该信用信息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失效,并通知企业进行修改或重新申报,相关不当得分应在当前季度得分中撤销。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本办法及附件相关规定处理。(二)评价系统每季度随机抽取30%信用评价得分50分以上的企业,生成抽查清单。省级、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每季度通过评价系统分别对外省入闽及本辖区内(含县、区)列入抽查清单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复查结果进行抽查。(三)经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更正相关信息、撤销计分,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处理。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应依法履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审核把关不严、包庇虚假错误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闽建〔2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政策文件: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502/t20250211_6713631.htm附件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502/t20250211_6713631.htm政策解读: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502/t20250211_6713640.htm

    专栏
    2025-02-2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质效促进企业融资工作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0日合肥市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质效促进企业融资工作方案(2024-202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发挥合肥“信易贷”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功能,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信易贷”全国标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践行新理念、培育新业态、打造新产品,充分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合作共建的工作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从2025年开始,平台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全市比例超过50%并逐年提升,融资成本逐年下降。到2025年末,平台注册用户不低于53万户,累计授信规模突破4000亿元,平台各类“信用+”创新场景、专项特色金融产品合计不低于15个;到2026年末,平台注册用户不低于60万户,累计授信规模突破5000亿元,平台各类“信用+”创新场景、专项特色金融产品合计不低于20个。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平台发展基础1.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在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下,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拓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确保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内数据充分归集。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政务数据方面,挖掘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已沉淀但未实际应用的数据资源等;产业数据方面,加强与“产业大脑”等业务系统对接,充实产业链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产业集群所在地掌握的特色信息,开展全产业链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市属国企方面,以数据资源化、资产化为契机,充分归集轨道、公交、停车、住房、公共资源交易、商业资产运营等各类特色信息数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和市属国企、平台运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开发区贯彻落实,不再列出〕2.提升信息归集共享质效。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建立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提升信用信息使用效率。适时对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平台运营单位)健全数据自动采集和动态更新机制,高效开展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支持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填报+信用承诺”方式,补充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与“信易贷”平台整合,打造全市统一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综合类企业服务平台金融版块直接链接“信易贷”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4.引导各类机构企业入驻。按照“优存量强增量”原则,做大用户总量。加大平台推广力度,组织银行、保险、国有地方金融组织应入尽入。积极引导新注册企业入驻平台,扩大经营主体覆盖面。加强存量企业跟踪维护,通过智能匹配等功能为入驻企业推荐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二)强化数据要素赋能5.发挥数据对接枢纽作用。立足合肥市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定位,对接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将平台纳入国家和省一体化平台网络,获取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融资信用信息主题数据库共享数据,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平台运营单位)将平台作为公共信用数据对接金融数据综合应用的节点和枢纽,进一步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开放对接,促进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征信服务。积极探索用于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平台运营单位)6.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持续深化“信泰分”“研值分”等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应用,开发研制信用报告。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入驻平台的无贷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金融产品推荐,促进银企精准对接。建立完善企业名单推荐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各类应用场景为企业提供服务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7.开展联合建模应用。与金融机构共建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隐私计算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对接“信易贷”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平台直连,使企业无需重复操作即可直接获取授信或预授信结果,提升授信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平台运营单位)通过线下方式对接企业申请的,金融机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天,授信周期不得超过10天,对响应时间、授信周期较长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长期不改正的适时劝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平台运营单位)(三)创新差异化金融服务8.打造“信易贷”专属产品矩阵。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扩大“政信贷”产品规模。持续优化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免申即享”惠及更多企业,扩大产品覆盖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贷款专区,提供专项贷款贴息服务,推动先进产能比例持续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平台运营单位)结合各金融机构不同产品客群差异,挖掘各类客群数字化特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打造平台专项金融产品。鼓励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求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9.创新各类“信用+”应用场景。发挥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进“信用+小微企业融资”,建立市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开发清单动态管理、企业信息报送、首贷服务专区等功能。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下发的“走访清单”以线上方式向区县推送,对“申报清单”内企业开展信用审核,为“推荐清单”内企业精准匹配金融产品,有效支撑全市小微企业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推进“信用+产业政策”,与合肥市产业政策服务平台相联通,健全“政策找企业”机制,扩大“免申即享”服务范围,打造全市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汇集点”和“兑现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推进“信用+产业链金融”,搭建数字化产业链金融服务平台,引导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参与,为上下游供应商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推进“信用+电子保函”,持续推进全市统一的电子保函业务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展保函范围,规范线下保函市场,提高线上保函使用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重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平台运营单位)推进“信用+大模型”,强化数字科技研究应用,探索利用大模型技术提升企业信用评分等模型精准度,提高参数规模和应用能力,促进模型体系优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平台运营单位)10.强化科创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合肥市科创金融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信用评分、银企对接、股权投资、统计监测、风险预警等功能,构建与科创企业各阶段需求相适应的金融科技服务体系,打造科创金融服务闭环“生态圈”。统一全市科创企业认定标准,在平台设立科创企业认证通道,建立科创企业名录库、重点科技项目建设信息库并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平台运营单位)建设科创企业信用评分系统,开发并推广科创企业成长性评价模型。鼓励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入驻平台,建立资本与项目常态化线上对接服务机制,实现资本与项目无缝对接和投贷联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平台运营单位)(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11.做好风险监测处置。进一步推广“线上公证”赋强通系统,推动金融机构将线上秒批秒贷产品、批量信贷产品等业务嵌入赋强公证流程。支持人民法院在线强制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动态分析监测获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好风险预警并及时推送至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中院、平台运营单位)12.提升用户服务质效。持续迭代平台基础功能,优化平台页面设置和操作流程,完善智能匹配、智能推送、贷后风险预警、企业信用名片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简化企业申请和使用流程,避免企业和金融机构重复注册、登录、提交等无效操作。定期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在平台融资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平台运营单位)13.加强运营监测分析。充分利用平台沉淀数据,围绕全市产业发展特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等开展研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建立跟踪监测机制,选择不少于5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监测,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和问题,提升为企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平台运营单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与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省级部署,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强化“信易贷”支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平台运营单位)按照省市统筹信息化建设要求,合理保障平台建设资金。推动平台运营单位提升运营能力,不断开拓市场化业务场景,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征信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二)开展考核评价。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信易贷”工作纳入年度信用考核、营商环境评议等范围。强化示范引领,组织“信易贷”先进金融机构年度评选。持续将“信易贷”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平台运营单位)(三)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平台运营单位)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文件:https://www.hefei.gov.cn/xxgk/szfgb/2024/dseh/szfbgswj/110845091.html政策解读:https://drc.hefei.gov.cn/public/19121/110869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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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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