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体育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介绍,“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使体育引领社会新风尚,提供强大正能量,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凝心聚气的精神力量。做大做强“中华体育精神颂”文化品牌,讲好中国体育故事,更好发挥中华体育精神的引领作用。加强赛场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球迷文化、赛事文化,深化体育“饭圈”乱象整治,持续净化体育舆论环境。  “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切实加强体育行风建设,不断完善体育诚信体系,持续巩固体育治理成效;加强体育发展重点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狠抓体育行业作风,严肃整治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业乱象;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坚定,维护好、发展好体育领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专栏
    2026-09-07
  •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5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由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编发,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近年来主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取得的办案实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中的疑难复杂技术问题,涉及的技术难点问题包括专利侵权认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认定、“盗链”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网络犯罪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等。在“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委托技术调查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与发明专利所公开内容进行比对,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通过“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外部技术”深度融合,展现检察履职作用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在“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中,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场取证并出席再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成和解结案。  案例一  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电子数据  【基本案情】  浙江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某公司”)主营CT滑环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其自主研发的电容耦合无线传输技术系CT滑环的核心技术。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合同、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等保密措施。  李某于2019年入职恩某公司,先后从事研发、质检工作,签订了保密合同并参加保密培训。2023年初,夏某铭、祁某良、耿某辉3人商议成立苏州斯某传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从事CT滑环产品生产。同年5月,夏某铭等3人在面试及后续沟通过程中,以提供高薪、住房及股份等条件,诱使李某携带恩某公司CT滑环天线部分等技术资料入职。同年7月,李某在离职前将CT滑环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从恩某公司管理系统下载复制至U盘,于同月入职筹备中的斯某公司,并将上述技术资料通过微信群披露给斯某公司人员用于CT滑环产品研发。  经鉴定,恩某公司主张的“CT滑环接收、发送天线技术图纸及介质材料参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与李某U盘内的图纸等资料所载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6.32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企业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深度融合。侵犯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证据审查分析和运用能力要求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充分发挥“业务+技术”协同办案模式优势,加强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力度,充分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借助检察技术人员专业力量,提升电子数据审查精准度,深入细致开展评估报告审查,为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犯罪数额提供支撑。依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等多部门联合共建的技术调查官机制,聘请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意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范围、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运用电子证据智能审查应用软件辅助公诉人在庭审中展示证据,直观还原犯罪过程,有力指控犯罪。  案例二  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非公知性  【基本案情】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系滕州瑞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注册商标。张某雷、刘某、高某系瑞某公司前员工,三人离职后于2022年3月设立滕州市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张某雷、刘某、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瑞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某香料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与瑞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5.52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瑞某公司主营杂环类、含硫类合成香料研发、生产及销售,所自主研发的某香料生产工艺是其重要技术。为保护该生产工艺,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通过技术分级管理、生产区域物理隔离等措施建立保密体系。  2019年12月以来,沈某利诱、教唆张某雷非法获取瑞某公司某香料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2022年6月至10月,张某雷、刘某、高某共谋窃取该规程,张某雷安排刘某具体实施,刘某通过瑞某公司员工张某新教唆倪某全使用手机偷拍后微信转发给张某雷,张某雷手写摘要后转发给沈某。沈某获取该规程后进行了中试,尚未量产销售即案发。经鉴定,该规程及手写摘要具有非公知性,与瑞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5.3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技术证据审查和技术事实查明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情节认定。本案技术信息涉及香料生产领域知识,化工行业工艺流程专业壁垒高,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层报启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程序,深度运用“检察官+技术调查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强化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通过技术调查官辅助,对组合性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既注重从整体组合角度审查判断,又通过与专利公开内容进行实质性比对;对涉案技术信息手写摘要是否与涉案规程具有同一性,注重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内容全面开展技术比对和分析论证,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确保案件审查的专业性、准确性。  案例三  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证券软件 避开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一)侵犯著作权罪  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以下简称“通某信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迅某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电子证据审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剥离、联合开展模拟实验等工作,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从涉案软件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和效果出发,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登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权利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具有能够有效实现限制他人接触、运行作用的功能,从而准确认定该技术措施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为目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同步审查软件系统、交易通道等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准确把握技术破解等新型侵权行为性质,依法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赵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 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身份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赵某通过申请注册imomoe.ai、imomoe.in、imomoe.jp等域名,向某数据计算有限公司等租赁服务器运营某动漫网站。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网站为平台,故意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公众无需跳转至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等权利人经营的网站,即可从某动漫网站播放“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经查明,赵某通过上述“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  【典型意义】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往往面临行为人身份确定难、行为方式认定难、作品数量查明难等难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和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从跨设备数据连续性、线上浏览记录与线下实体存储操作痕迹关联性,以及网络账号与计算机设备映射分析等多维度电子痕迹,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突破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难题。强化对视频溯源、下载地址等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查明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传播对象,从而准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通过随机抽样、图像鉴定等方式,准确认定涉案视频与权利人作品实质相同,全面认定侵权视频数量。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案例五  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和解  【基本案情】  某甲是一项“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某甲以某建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中,某甲提交了某建工公司建筑物外观、彩绘图案照片打印件及某建工公司住所地信息等证据,并以其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难以进入某建工公司获取与古建彩绘制作方法有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2019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某甲未能提交可靠的初步证据证明某建工公司有较大可能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因此认定该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某甲另提交了其他两份侵犯涉案专利的民事侵权案判决书及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另案法院取证并经司法鉴定,最终均认定与本案相同的情形构成侵权,以印证本案有较大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某甲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构成程序违法。  2021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审理期间,某甲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外墙彩绘图案系某建工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作完成,故一审法院未进行证据保全并认定某甲关于某建工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21年12月16日,其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典型意义】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侵权行为一旦完成,权利人通常难以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步骤,仅能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来判定其专利是否被侵害。若被诉侵权产品由被诉侵权人实际控制、管理,权利人更难以自行调查取证。在办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必要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件关键技术事实,破解权利人“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的痛点,为精准监督夯实事实基础。同时,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对相关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充分说明,既可以帮助法庭准确理解相关专业问题的技术逻辑,也有助于当事人清晰认知侵权事实的技术依据,提升检察机关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实效性。

    专栏
    2026-09-04
  •      在国家卫健委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谢杨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道医传承”“道医资格证”“道医师”等名义开展培训、发放证书,并宣称持证即可看病、开方,甚至借“道医”“佛医”等名义非法行医,给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国家卫健委提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在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内开展。以“道医”“佛医”等名义开展诊疗、开具处方、销售药品等活动涉嫌非法行医。发现打着“宗教医学”幌子非法行医、开展“伪科普”牟利、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开展营销活动或举办所谓“道医资格证”等培训的,可向当地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反映,避免上当受骗、损害健康。

    专栏
    2026-08-28
  •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7月底,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累计为小微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培训、合规辅导、提示提醒等服务6992万户次,联合响应各类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诉求2.94万余条。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强化部门协同,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动企业开办、跨区迁移、注销等高频事项集约办理。9部门深化拓展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为小微经营主体“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支撑。截至7月底,多部门累计建立协作机制127个,共享数据9.74亿条。  “原本以为办完营业执照还要跑办税服务厅,没想到全程不用我们跑腿。”山东菏泽鲁西新区山东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按照“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要求,山东省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实时互通机制,税务部门可“一站式”为企业办理信息确认、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等开办业务。  在安徽省池州市,税务、市监、人社、医保等部门依托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聚焦跨区域迁移企业推出“一窗受理、联办通办”服务模式,将“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提交资料”优化为“一窗、一次、一套材料提交”,企业迁移业务平均办理时长被压缩至1个工作日。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和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并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主动防范化解风险。  截至7月底,各级税务部门围绕降低合规成本、适用优惠政策、精简业务流程等重点,统筹整合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3686个,开展精准辅导3545万户次,组织政策解读、财务核算、税费申报、风险防控等针对性培训264万户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树立合规意识、提升合规能力,为稳增长、强主体、促发展注入动能。

    专栏
    2026-08-26
  •        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产业创新发展。2024年至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83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企业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据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介绍,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法制建设、强化监管执法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形成规则完善、服务高效、协同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新生态。  推进法制建设方面,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进一步细化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明确了侵权场景,强化了解决商业秘密“举证难、立案难、认定难”的行政手段,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各类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指南。  强化监管执法方面,2024年至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83件。其中,上海、江苏等地查处的侵犯外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有效维护了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开展精准宣贯,强化区域协同和涉外保护。活动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活动1514场次,参与企业约2.7万家;召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座谈会、行政指导会2196场次,参与企业约1.6万家,协调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诉求和困难1319个。

    专栏
    2026-08-20
  •      “找保姆难,找好保姆更难”,曾是不少家庭的真实困扰。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结构变化,消费者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正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超3000万,行业规模超1.3万亿元。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优质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价格不透明、人员信用难核验等“堵点”仍存在,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路上的“绊脚石”。  一边是需求升级,一边是供给短板,如何破题?  面对新趋势,政策打出“组合拳”。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司长孔德军介绍,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将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家政服务品牌企业。  针对价格不透明这一“痛点”,《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加强价格监管,要求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  长期以来,家政行业“小、散、乱”,不仅难以满足消费者的日常需要,也无力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服务流程管控和售后保障。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推动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培育一批家政行业龙头企业。当下,已有不少家政企业探索以专业立身、以标准定规、以数字提效,不断开拓发展空间。  标准化建设是产业升级的关键支撑。孔德军说,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将家庭保洁、育婴、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分级评价、家政培训、家政信息化等纳入重点标准制修订范围,共制定家政服务领域国家标准7项、行业标准17项,2021年以来,支持39家企业参与家政服务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逐步形成了全覆盖、多层次、多维度的标准体系。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制定老年人居家照护、整理收纳、家政企业数字化等标准,更好发挥标准化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过程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从业人员如何有奔头有尊严  健全社会保障,丰富培训资源供给  家政服务业一头连着民生期待,一头连着就业需求。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市场规模已迈入万亿元,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然而,职业认同感不强、社会保障不足、技能提升渠道有限等问题,制约着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壮大。《若干政策措施》聚焦痛点,为从业者撑起“保障伞”。  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比例高、参保率偏低的问题,《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副司长温思瑶说,2025年,包括家政服务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人数达到6982万人,比“十四五”初期增长超2000万人。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国家医保局正在谋划开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参保扩面提质工作,提升相关服务人员的医保获得感。  职业技能是家政服务人员的立身之本。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孔德军表示,将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校企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及时更新家政服务相关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林淑莉表示,将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就业培训意愿摸排;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模式,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长期照护师这一新职业正在加速成长。温思瑶说,国家医保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构建与长护险紧密衔接的长期照护师新职业,推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长期照护师持证人数已超过5万人,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长护险差异化支付机制等方式,激励更多从业人员提高技能水平,让优质服务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如何增进服务双方互信  持续优化升级家政服务信用平台  信息不对称,是家政服务市场长期存在的痛点。消费者不了解服务人员的真实背景,服务质量难以追溯,这些问题都制约着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促进家政服务放心消费的关键基础设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正在持续优化升级,为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架起一座“信任之桥”。  孔德军说,近年来,商务部持续优化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已建成“一库(信息库)两端(家政服务员端和消费者端)一网(数据网)”,实现了登记注册、信息共享、数据查询、线上培训等功能。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归集2万多家企业和900多万名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  在此基础上,平台建设正朝着3个方向持续发力——  过程“无感化”。组织家政企业系统梳理查询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将家政服务人员注册、使用过程嵌入家政企业业务管理流程,实现“消费者下单、家政企业派单、服务员接单并同时授权查询、直接向消费者推送查询结果”一体化,尽最大可能减少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重复填报和申请。  信息“价值化”。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以家政信用查为“母平台”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构建“家政信用查+部门权威数据+地方政务信息+企业应用评价”架构模式,依法依规整合政府部门的客观信用信息与经营主体的主观评价信息,为消费者下单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  服务“普惠化”。针对交易量较大的家政企业,主动对接、一对一协调数据接口对接方案。针对中小家政企业,积极推动第三方平台建立标准化对接方案,支持中小家政企业入驻平台。发挥好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宣传“家政信用查”APP和小程序,引导从事家政服务的妇女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注册使用。  家政服务是朝阳产业,也是爱心工程。随着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家政服务业将朝着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更好发展,既为千家万户提供更优质、更放心的生活服务,也为广大劳动者创造更多体面就业、增收致富的机会,真正把这项互利共赢的民生工作做实做好。

    专栏
    2026-08-18
  • 共:2410条